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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市、县政府将陈腐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,编制陈腐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,制定支持陈腐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政策文件。推进项目建设。培育一批陈腐垃圾资源化利用龙头企业,鼓励和支持企业或个人积累JI参与陈腐垃圾资源利用项目建设。对符合条件的项目、发展改革、自然资源、生态环境、住房和城乡建设、城市管理、行政审批等部门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,支持项目审批、土地利用、规划、环评、审批等。
促进社会资本参与。通过特许经营、投资补贴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,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陈腐垃圾资源利用项目。政府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,通过招标、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经营者,参与招标、竞争性谈判的单位不少于3家。鼓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,由陈腐垃圾生产单位直接向陈腐垃圾处理企业缴纳处置费。鼓励探索其他经营方式。调整处置费标准。各市、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陈腐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,原则上不低于6元/平方米。列入监管清单。建立陈腐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名单,定期发布。陈腐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列入环境监管清单,在保证粉尘控制措施到位、污染物排放达标、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合格、环保编码登记的前提下,可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。
推进科技为先,为陈腐垃圾的回收利用提供技术和标准支持,完善技术标准体系。制定陈腐垃圾场建设标准,修订陈腐垃圾回收利用技术指导方针,制定陈腐垃圾回收产品应用于各类市政、公路建设的工程建设标准。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制定相关的团体标准,支持企业制定严格的*和行业标准。大力培育示范企业。各区至少培育一家技术设备成熟、能耗低、环保标准高、资源利用高的优势企业,陈腐垃圾回收率不低于95。鼓励现有资源利用企业扩大规模,进行技术**和设备升级,提高资源处理水平。建设陈腐垃圾回收示范企业1-2家,逐步形成陈腐垃圾回收产业集群。
凝聚各方共同努力,加快陈腐垃圾回收产品的推广应用,促进分类利用。对拆除工程,陈腐垃圾按混凝土、砌块砖、轻质材料、金属材料等进行分类。除施工现场附近回收利用外,连片拆除工程与回收工程联合招标,加强源头分类拆除和终端资源利用的实施。对新建工程,按工程渣土、泥浆、工程废料进行分类,鼓励工程渣土就地回填,工程废料回收利用,提高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再利用率。装修垃圾由专业清运企业运至堆放场地,再按轻质材料、砖石混凝土、金属材料进行分类回收。
优先使用再生产品。鼓励在房屋陈腐、市政基础设施、交通基础设施、海绵城市、景观等各类工程建设中,优先考虑符合技术标准、设计和质量要求的陈腐垃圾再生产品。废弃混凝土、砂浆、砖瓦破碎筛分成各种再生骨料。再生粗骨料可用于道路工程垫层、基层和陈腐工程基础回填。再生粗、细骨料可制备再生混凝土、再生砂浆,用于陈腐工程非承重结构和非承重墙砌筑、抹灰等。再生细骨料制成再生砌块(砖)和墙板,再生砌块(砖)可用于陈腐工程砌筑墙、非承重墙、再生便道砖、透水砖等。可用于市政工程人行道、广场、公园、停车场等路面铺设,再生墙板可用于非承重墙体分离。废沥青经再生处理制成路面沥青混凝土,可用于道路工程路面。
房屋陈腐工程中使用的再生砌块(砖)等产品占同类产品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十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再生粗骨料、再生砌块(砖)、再生沥青混凝土等产品占同类产品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。公路工程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优先使用陈腐垃圾再生粗细骨料。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优先使用陈腐垃圾再生产品,可以充分利用。